蘇建函價〔2020〕453號
南京市城鄉(xiāng)建設委,蘇州市、連云港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
為進一步推動完善工程造價市場形成機制,貫徹執(zhí)行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jiān)管的指導意見》(建市規(guī)〔2019〕11號)、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工程造價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辦標〔2020〕38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16號)、《省政府關于印發(fā)江蘇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政發(fā)〔2020〕68號)等規(guī)定,經研究決定,在我省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南京片區(qū)、蘇州片區(qū)、連云港片區(qū))所在的設區(qū)市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改進最高投標限價編制方法試點工作,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最高投標限價的適用
1.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的,應當設有最高投標限價。最高投標限價是招標人可以接受的最高投標價格。投標報價高于最高投標限價總價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投標人的投標。
2.最高投標限價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公布,可以只公布最高投標限價的總價,不公布具體費用組成。
3.最高投標限價編制人應在最高投標限價及其成果文件上簽字蓋章,并承擔法定責任。
4.鼓勵由一家咨詢單位承擔招標代理、編制招標工程量清單和編制最高投標限價等專項業(yè)務。
二、最高投標限價編制方法
(一)最高投標限價可以選擇以下方法之一進行設定:
1. 依據招標項目經批準(核定)的初步設計及其投資概算,按照招標項目的標段劃分范圍,確定相應標段的概算分解值,作為最高投標限價。
2. 依據招標標段的招標工程量清單編制最高投標限價。
(二)依據招標工程量清單編制最高投標限價的編制人應認真復核招標工程量清單,并與招標工程量清單編制人進行溝通協(xié)調,處理好以下有關事宜:
1. 招標工程量清單與投標人須知、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設計圖紙、技術標準和要求等招標文件組成內容保持口徑一致,具有較好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2. 措施清單項目符合招標工程(標段)特點,按照合理的常規(guī)施工方法和施工方案計列,無明顯的遺漏情況。尤其是根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guī)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37號),高大支模、大型構件(設備)吊裝等需要考慮專項施工方案的措施項目不應遺漏。
3. 若招標工程(標段)有某些特殊要求,發(fā)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標工程量清單及其編制說明應當明示:
(1)存在現(xiàn)行費用定額規(guī)定費用項目范圍之外的清單費用項目;
(2)存在現(xiàn)行費用定額規(guī)定費用項目包含工作內容之外的工作內容;
(3)存在與現(xiàn)行工程量計算規(guī)范的計量單位、計量規(guī)則不一致的清單項目。
4. 對于招標工程量清單組成內容的發(fā)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一覽表、材料和工程設備暫估單價表、專業(yè)工程暫估價表等列表,注意核實其中有關價格取定的合理性,以保證據此編制的最高投標限價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三)依據招標工程量清單編制最高投標限價時,對現(xiàn)行有關計價依據的適用,改進要求如下:
1. 依據工程實際情況,自行取定清單項目的工料機消耗量。現(xiàn)行計價定額、地方補充定額僅作為參考。
2. 依據基準日期建筑市場勞動力價格情況,自行取定人工工資單價。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fā)布的人工工資指導價僅作為參考。
3. 依據基準日期建筑市場價格情況,自行取定原材料、半成品、構件、工程設備、機械臺班價格。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fā)布的信息價僅作為參考。
4. 依據基準日期建筑市場的工序價格或要素價格組成的常用形式與水平確定清單綜合單價(應用表式見附件)。不要求必須使用現(xiàn)行計價定額進行組價。
5. 建安工程費用項目及其包含工作內容(除非有前述明示說明)、費用項目計費基礎等應按照現(xiàn)行費用定額執(zhí)行。除不可競爭費用外,管理費、利潤、總價措施項目費等具體費率均可以依據招標工程(標段)的工程類型和規(guī)模、建設標準、現(xiàn)場施工條件以及招標人要求等合理確定。
(四)若招標工程(標段)存在應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等情況,因類似工程少、可供參考的經驗及資料數據可信度不足時,可以采用指標估算法、市場詢價法等確定相關分部分項工程價格。
(五)以上編制工作情況應留有詳細記錄歸檔備查。其中有關應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等情況的具體價格計算方法和內容,作為最高投標限價的必要附件提供給招標人。
三、試點實施
(一)試點地區(qū)
在我省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南京片區(qū)、蘇州片區(qū)、連云港片區(qū))所在的設區(qū)市開展改進最高投標限價編制方法的試點,每個設區(qū)市2021年4月30日前各安排10個項目開展試點,其中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各片區(qū)范圍內試點項目不少于5個。
(二)工作進度
1. 制定實施計劃。試點市要結合實際,確定具體實施項目和時間進度計劃。在每個項目開展試點前將項目基本情況報送省造價管理總站。省造價管理總站將會同市級造價管理機構指導項目按試點要求編制最高投標限價,并及時解決試點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
2. 總結經驗做法。試點市要對本地區(qū)試點情況、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問題及建議等進行總結。試點工作總結報告于2021年5月底前報送省造價管理總站。
(三)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試點片區(qū)所在的設區(qū)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改進最高投標限價編制方法對促進造價市場化改革的重要意義,督促試點片區(qū)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組織實施。
2.鼓勵改革創(chuàng)新。推動試點項目立足實際、大膽探索,充分尊重基層、企業(yè)和群眾的首創(chuàng)精神,依靠群眾找到解決問題、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辦法。及時總結試點過程中探索的新思路、新舉措,為在全省全面推廣提供可借鑒、可復制的經驗做法。
3.強化宣傳引導。加強與試點項目相關各方的溝通協(xié)調,做好政策解讀,充分調動各方參與和推進試點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chuàng)造性,形成合力,為完善工程造價市場形成機制和推進建筑業(yè)高質量發(fā)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